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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0562号

安徽省盛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查达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盛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查达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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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5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盛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负责人:王向兵,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查达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查达中银行帐户存款50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