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5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盛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负责人:王向兵,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查达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查达中银行帐户存款50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