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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502号

刘丽红与天津市宝储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丽红,天津市宝储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0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红。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储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B区23号。法定代表人刘恋,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丽红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储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储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士刚执行员  于宝林执行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谢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