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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62号

林淑金与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淑金,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林淑金,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752012-8。法定代表人郭加迪,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荔民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申请执行人林淑金办理水表立户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案外第三人莆田市荔城区盘石自来水有限公司不同意配合被执行人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水表立户,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荔民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峙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伯嘉执行文书附带法条(程序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