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534号
申请执行人:潘绍领。
被执行人:天津易昌隆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辛庄子村葛万公路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61470368。法定代表人李洪强,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潘绍领与天津易昌隆餐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士刚
审 判 员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