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2534号

潘绍领与天津易昌隆餐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绍领,天津易昌隆餐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534号

申请执行人:潘绍领。

被执行人:天津易昌隆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辛庄子村葛万公路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61470368。法定代表人李洪强,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潘绍领与天津易昌隆餐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士刚

审 判 员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