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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291号

张焱锋、马浙锋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焱锋,马浙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张焱锋、马浙锋等13人。申请代表人:张焱锋(身份证号码:××,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黄崇仁镇逵溪村156号。申请代表人:马浙锋(身份证号码:××,男,199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黄崇仁来岭村4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焱锋、马浙锋等13人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匆匆那年酒吧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焱锋、马浙锋等13人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683执1291号案件终结执行。

审判员 王 财 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