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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61号之二

林宝红与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宝红,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宝红,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姚乐文,经理。本院在执行林宝红与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办理抵押或被法院其他案件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23228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23228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夏一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