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770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英。
申请执行人:魏路成。法定代表人魏路成。本院在执行:王德英与魏路成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津南劳人仲调字4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