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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2770号

王德英、魏路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英,魏路成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770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英。

申请执行人:魏路成。法定代表人魏路成。本院在执行:王德英与魏路成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津南劳人仲调字4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