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5373号
原告:李桐丞,男,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76007316-5。
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41号。
负责人:谢洁,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079121234X。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从健,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原告李桐丞诉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沈辽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泽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