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2执514号之七

汪竹凤与被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竹凤,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51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汪竹凤,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刘军,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怀宁县房产局职工,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0822民初1566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刘军银行工资账户中划拨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复

审 判 员  陈纳新

代理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