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罗国瑞。
被执行人:邱克莉。本院在执行:罗国瑞与邱克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士刚
审 判 员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