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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特220号

潘可安、孔令彬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潘可安,孔令彬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特220号

申请人:潘可安,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申请人:孔令彬,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申请人潘可安、孔令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潘可安诉请判令孔令彬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8月2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立案审查时,双方当事人接受本院诉前调解建议,并在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刘州平律师主持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孔令彬尚欠潘可安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4月11日计算至款清),孔令彬于2016年7月30日前还清;

二、若孔令彬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潘可安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可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 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维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