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胡文禹,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林长青、唐婷婷,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被执行人莆田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赵庆宗,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莆田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莆田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莆田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黄志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郑芬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