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特6号申请人王其岭,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东昌府区号6。申请人武守立,男,194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东昌府区号1。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其岭与申请人武守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舒润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其岭与申请人武守立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12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武守立于2016年6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王其岭借款10万元;2016年7月20日前将余款10万元及利息一次结清。计息时间从2016年4月12日始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舒润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