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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122号

榆次区庄子乡牛村村委会与肖月成、王改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次区庄子乡牛村村委会,肖月成,王改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榆次区庄子乡牛村村委会,地址榆次区庄子乡。被执行人肖月成,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庄子乡。被执行人王改香,女,194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庄子乡。本院在执行榆次区庄子乡牛村村委会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堉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