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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563号

王明明与王振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明明,王振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明,女,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王振宇,男,198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振宇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振宇名下所有的车辆(豫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振宇名下所有的车辆(豫A×××××);

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买卖等其他事项;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