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明,女,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王振宇,男,198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振宇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振宇名下所有的车辆(豫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振宇名下所有的车辆(豫A×××××);
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买卖等其他事项;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