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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1341号

原告冷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冷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341号原告冷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覃爱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唐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