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341号原告冷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覃爱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唐华敏 来源:百度“”
原告冷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341号原告冷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覃爱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唐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