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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567号

罗彦梅与湖南国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彦梅,湖南国盈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罗彦梅,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湖南国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七里营18栋201号。法定代表人苏壮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彦梅与被执行人湖南国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1064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国盈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国盈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浩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