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640号原告刘德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远照,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省富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杨松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军,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德佐诉被告湖北省富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德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交纳2825元,由原告刘德佐负担。
审判员 向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石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