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行终324号

张玉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324号上诉人张玉兰,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上诉人张玉兰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行初87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玉兰上诉称,河北省公安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裁定不受理错误,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本案上诉人申请河北省公安厅公开的信息属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禄永鹏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聂瑞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