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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特字第4号

殷秀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殷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殷秀兰,女,汉族,1941年10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被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殷秀兰要求宣告邬汉洪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殷秀兰诉称邬汉洪于1981年起,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邬汉洪死亡。经查,邬汉洪,男,汉族,1964年7月6日生,住江西省××青云××区,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邬汉洪与申请人殷秀兰系母子关系。邬汉洪于1981年起,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5年3月11日在《法制文萃报》发出寻找邬汉洪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邬汉洪仍然下落不明。2015年4月,申请人殷秀兰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殷秀兰死亡,本案应终结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宣告死亡程序。

审判员  付文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聂慧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