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5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绪林、高绪流与被执行人张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明君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明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来源:百度“”
高绪林、高绪流与张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5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绪林、高绪流与被执行人张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明君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明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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