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1010号原告白银醇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东路馨园小区物业楼一楼。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明鑫副食商店,住所地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五一街**号楼*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醇韵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明鑫副食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明鑫副食商店无法寻找,故原告白银醇韵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银醇韵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银醇韵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银市白银区明鑫副食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银醇韵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魏才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嫄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