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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396号

陈某某与THU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THU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黄国贤、吴碧霞,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THU,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加拿大居民,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THU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方慧敏

人民陪审员  林德成

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