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5民初1340号

查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查某某,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340号

原告:查某某,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严某某,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查某某负担。

审判员  鲁展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