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李某。肖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给付赔偿款45648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甘1021执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克恭
审判员 王全恩
审判员 郑富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温兴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