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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执58号

肖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3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李某。肖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给付赔偿款45648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甘1021执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克恭

审判员  王全恩

审判员  郑富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温兴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