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943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宗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6民初018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邵宗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宗宝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宗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邵宗宝(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9的存款人民币134458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永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贾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