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99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裕尤。委托代理人胡丽萍、谢超强,系该司员工。被告黎笑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2144。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黎笑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超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笑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购买了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碧桂园物业发展公司)开发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x号商品房,根据物业服务系统记录,该单位于1997年8月28日入伙。根据原告与广东碧桂园物业发展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须按每月67.6元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一直未付物业管理费。故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676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x号商品房,由原告为该房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根据小区的标准计算为67.6元/月,后自2015年6月调整为135.2元/月。被告取得该房产后,自2007年12月1日起便开始拖欠物业费,至2015年11月21日共欠676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由原告为被告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按合同履行给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被告已拖欠2007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760元,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管费676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黎笑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21日的物业服务费6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笑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尔谦
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
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卓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