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财保131号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魏军,行长。被申请人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孟繁刚。被申请人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孟繁刚。被申请人孟繁刚,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孟祥乾,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孟繁刚、孟祥乾银行存款28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孟繁刚、孟祥乾银行存款28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