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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财保131号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与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孟繁刚、孟祥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孟繁刚,孟祥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财保131号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魏军,行长。被申请人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孟繁刚。被申请人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孟繁刚。被申请人孟繁刚,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孟祥乾,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孟繁刚、孟祥乾银行存款28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长城锅炉配套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孟繁刚、孟祥乾银行存款28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