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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796号

杜海海与徐岳林、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海海,徐岳林,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796号

原告:杜海海。

被告:徐岳林。

被告: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石埭村。

法定代表人:徐岳林。

原告杜海海与被告徐岳林、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徐岳林偿还原告杜海海借款1000000元;2、被告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徐岳林于2011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被告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岳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杜海海借款1000000元。

二、被告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徐岳林负担,被告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林昂扬

人民陪审员  阮文萍

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江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