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3435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41号大安大厦A座2305室。负责人孙文锦,总监。委托代理人黄玉敏,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立鑫。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李立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玉敏及被告李立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称,我公司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因被告拒绝交纳物业费用,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共计27个月的物业费5246.8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268.72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立鑫辩称,我未交物业费的情况属实,理由是:
一、公共设施经常坏包括:门禁、电梯、楼梯间灯泡及对讲门铃;
二、楼梯间堆放杂物,长期不清理;
三、张贴小广告现象比较多;
四、邻居把生活垃圾放在电梯口,物业清理不及时。现同意交纳50%的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天津市河北区宁静家园×-××室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8.33平方米,由原告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关于物业服务费计费标准,在《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7元(包括机电设施费0.63元),由业主交纳,本次诉讼原告自愿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包括机电设施费)的标准收取。本案中,被告欠费情况如下: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欠费金额5246.8元。庭审中,针对被告未交纳物业费的答辩理由,原告作出如下解释:关于公共设施问题,我们发现后会及时维修;楼梯间堆放杂物的情况应该是其他业主堆放的;张贴小广告的现象是偶尔发生。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原告进行的物业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结合双方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及相关业主对该小区物业服务的评价,应当说明原告在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义务的同时存在一定的瑕疵,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欠费酌情予以减免,具体金额以减免5%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一节,因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立鑫给付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共计27个月的物业服务费5246.8元的95%即4984.46元;
二、驳回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支付判决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白秀东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