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555号罪犯高诩,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汨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6年6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表扬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诩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宝华
审 判 员 石福轮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