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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036号

蔡杭萍与俞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杭萍,俞红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036号

原告:蔡杭萍。

被告:俞红卫。

原告蔡杭萍为与被告俞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杭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红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9日,被告俞红卫向原告蔡杭萍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款项现金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借款12000元,尚欠借款38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俞红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杭萍借款3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被告俞红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张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