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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1437之一号

魏小亮与郭家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小亮,郭家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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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437之一��原告魏小亮。被告郭家瑞,县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亮诉被告郭家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家瑞涉嫌刑事犯罪,且正在审理中,致使无法会见被告郭家瑞,造成其无法参加本案诉讼,故本案不能如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佟德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龙美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