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陈武远,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梁辉墩,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智武,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武远与被执行人梁辉墩、郑智武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武远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22619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