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1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德强,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国辉,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审被告陈洪丽,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上诉人石德强因与被上诉人贺国辉、原审被告陈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向上诉人石德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但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德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章建
审 判 员 孙振刚
代理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