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1民初2267号原告温宝海,男,194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魏洪刚(原告女婿),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志良,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温宝海诉被告李志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一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宝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志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宝海诉称:1998年杏山镇后六九村委会在我处借款,因村里偿还不上,便于2004年将该村的机动地转包给他来抵顶借款。因他没有时间去往外转包,就委托当时该村的党支部书记庞景友往外发包,庞景友于2004年1月1日将土地转包给被告李志良,被告李志良给出具欠地亩款2,800元的欠据一张。欠款至今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承包费2,8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据一张,证实被告李志良欠承包费的事实。被告李志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庭审中法庭当庭出示了原告提供证据欠据一张,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且被告未提出任何反驳意见和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1998年杏山镇后六九村委会在原告温宝海处借款,因村里偿还不上,便于2004年将该村的机动地转包给原告温宝海来抵顶借款。因其没有时间去往外转包,就委托当时该村的党支部书记庞景友对外发包,庞景友于2004年1月1日将土地转包给被告李志良,被告李志良给出具欠地亩款2,800元的欠据一张。据中未约定利率及还款时间。后被告李志良将土地耕种一年。欠款经索要未给付。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温宝海将其承包杏山镇后六九村的土地转包给被告李志良的事实存在,且已实际履行,被告未履行给付承包费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志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温宝海欠款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申请期限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一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长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