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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民初1417号

赵社平与张艳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社平,张艳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1417号

原告:赵社平,男,汉族,1961年6月15日出生,住肥乡县。

被告:张艳丰,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肥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社平诉被告张艳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社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社平承担。

审判员  王立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谢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