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1417号
原告:赵社平,男,汉族,1961年6月15日出生,住肥乡县。
被告:张艳丰,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肥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社平诉被告张艳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社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社平承担。
审判员 王立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谢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