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执他12号申请执行人张自锋,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7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荆瑞芳,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6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丙钦,又名王战豪,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15日,住郏县。本院执行的(2016)豫04执111号张自锋、荆瑞芳申请执行王丙钦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在郏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豫04执111号张自锋、荆瑞芳申请执行王丙钦一案由郏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宋振国
审判员 张曙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珂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