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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执他12号

张自锋、荆瑞芳申请执行王丙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自锋,荆瑞芳,王丙钦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执他12号申请执行人张自锋,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7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荆瑞芳,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6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丙钦,又名王战豪,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15日,住郏县。本院执行的(2016)豫04执111号张自锋、荆瑞芳申请执行王丙钦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在郏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豫04执111号张自锋、荆瑞芳申请执行王丙钦一案由郏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宋振国

审判员 张曙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珂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