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执318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池立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池立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慧峰,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汉族,住瑞安市锦湖街道城北村后垟河路*幢*单元***室,系申请执行人员工。被执行人池立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池立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第44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期内利息84.37元、逾期利息(至2015年10月23止的本金罚息为675.2元、应收利息的罚息为2.4元;并继续自2015年10月24日起以25084.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5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公安厅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5月27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登记记录。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池立风纳入失信名单。2016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公安厅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1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潘孝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