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235号原告沙河市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沙河市田村南。法定代表人范绍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韩国璞,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郭想勤。委托代理人石振山,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想勤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河市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河市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沙河市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思亮
人民陪审员 唐立芳
人民陪审员 路飞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葛华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