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22号
申请执行人:范文贵。
被执行人:侯立东。
被执行人:徐学环,系侯立东之妻。
被执行人:路胜利。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