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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执627号之二

陈明民与黎梅清、罗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房产担保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梅清,罗彩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627号之二请执行人陈明民,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黎梅清,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云浮市区。被执行人罗彩霞,女,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云浮市区。申请执行人陈明民与被执行人黎梅清、罗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823-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用作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房产予以查封。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担保情形已经消灭,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用作担保的财产的查封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陈明民用作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登记在冯松喜名下的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南山路以及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南山路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仁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