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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452号

邓浩与曾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浩,曾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邓浩,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曾东,男,汉族,汉族,住什邡市南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人民法院(2016)川068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栋的银行存款5003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曾东价值50035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柱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