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邓浩,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曾东,男,汉族,汉族,住什邡市南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人民法院(2016)川068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栋的银行存款5003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曾东价值50035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柱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