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976号申请人李应刚,男,汉族,1953年10月1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被执行人李世均(又名李仕均),男,汉族,1935年7月2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应刚与被执行人李世均共有物分割权纠纷一案中,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年桐法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世均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应刚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均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的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但该款执行后余额不足。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22执字第9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 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露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