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502号申请人王广英。被申请人郯城县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与中心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莉莉,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王广英与被申请人郯城县天华置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郯城县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天泽华府,10号、11号楼下,面向西自北向南第9号门面房(1—3层)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及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郯城县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天泽华府,10号、11号楼下,面向西自北向南第9号门面房(1—3层)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兰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郑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