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594号
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理人:郎道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来,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金家根,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金家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发传
人民陪审员 甄晓静
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