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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1686号

刘芳与潘载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芳,潘载轶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常山县。

被执行人:潘载轶,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常山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潘载轶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6)浙0802执1686号]一案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02执16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