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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50号

郑绍岗与新郑市大地运输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绍岗,新郑市大地运输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50号

申请执行人:郑绍岗,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新郑市大地运输公司,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郑市大地运输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申请人郑绍岗鉴定费10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45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郑绍岗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2016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5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安喜

审判员  刘根群

审判员  王志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康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