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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执786号

杨继明与四川华德莱斯石油装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继明,四川华德莱斯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786号申请执行人杨继明,男,生于1968年4月1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四川华德莱斯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生态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杨继明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德莱斯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川1803民初54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杨继明提供的担保财产川T667**自有小型轿车进行了查封。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杨继明提供的担保财产川T66x**自有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芮 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瑞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