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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8331号

孔军平与许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军平,许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8331号

原告:孔军平。

委托代理人:慎伟达,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保林。

委托代理人:黄冰,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军平与被告许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军平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姚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